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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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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当事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受害人的控诉时,有权在法庭上作罪轻、无罪或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刑事辩护通常是由专业律师进行辩护的,那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遵行什么原则?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
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仅以被告人的辩解、家属的意见、只言片语、道听途说为依据。
如果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解作深一步的挖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和问题:
1、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在非法取证情况下取得;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非法取证的可能;
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自相予盾,具有不确定性;
4、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5、行贿人的证言系在非法取证情况下取得;
6、行贿人的证言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
7、行贿人的证言明显自相矛盾,具有不确定性;
8、行贿人的证言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9、被告人与行贿人所基于的谋利事实不存在;
10、缺乏贿款来源与赃款去向的证据,或口供、证言与书证等客观证据无法相印证。
如果辩护人能够发现上述问题,就可以大胆地提出“有罪供述不属实,有罪证据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其当庭辩解成立的可能性”的观点。这就使辩方观点有了事实依据,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性。
受贿案常见情况剖析:翻供翻证;翻供未翻证;未翻供也未翻证。
原则二: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
程序及实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司法政策
原则三: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原则四: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则五:独立辩护原则
独立辩护原则: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原则六: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原则七: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做到良性互动
原则八: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
原则九: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
原则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毁了律师业务的源泉。
二、刑事辩护人范围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现实中通常都是由律师担任委托辩护人进行出庭辩护。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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