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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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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酒店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50万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身为一家个体经营酒店的出纳,利用工作便利,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通过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将50万元款项占为己有,最终东窗事发。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自诉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婷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赃款。

2017年8月,23岁的小婷大专毕业后进入某酒店,担任出纳,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自从她来了,所有现金的收入、提取、保管、支出、做账,都由其一手操办,其中主要负责保管我妻子陆某的两张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据酒店经营者杨某陈述,酒店系个体工商户,自己是经营者,陆某为实际负责人。

“2018年11月,我发现好几个采购员暂支单上的现金,未及时归还酒店。”陆某说,“我就叫上会计和出纳一起查账,结果发现小婷偷偷将抽屉中的收据撕掉,原来这些收据上的钱都是客人直接付给出纳的,理应在之后交给酒店。”被抓个正着的小婷不得不承认此前也拿过酒店的钱,后经查账,发现她侵吞了50万元现金。

当天酒店便报案,小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自诉人杨某以小婷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上,站在被告席的小婷为自己心生贪念铤而走险的愚蠢行为懊悔不已。所侵占的钱小部分用于与男友马某平时生活开销,大部分用于他俩网上玩赌博游戏。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婷利用担任某酒店(个体工商户)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代为保管的酒店财产共计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于是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刑法意义而言,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个人而非企业和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无论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按照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本案中被害单位系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被告人小婷只能构成侵占罪。

承办人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满足一己私欲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终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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