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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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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如何定义
缓刑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必须执行的量刑规则,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
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经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
二、缓刑的后果有什么
1、成功的缓刑的后果 成功的缓刑,即缓刑遵守了法定义务,表现良好,缓刑期间没有被发现依法应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注意: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但是在战时缓刑中,如果犯罪的是军人确有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完全撤销原判刑罚,对行为人不视为受过有罪判决和不视为有刑事前科的人。
2、失败的缓刑的后果 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表明缓刑犯没有遵守法定义务而不应当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三: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简称之为“严重犯规的”)。
注意:前两种情形不仅要撤销缓刑,而且还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即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第三种情形仅仅是直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实刑)的问题。当然,在三种情形下,还应注意的是对被缓刑犯撤销缓刑而其执行原判刑罚(即原判实刑)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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