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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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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法院判处的罚金有缴纳期限吗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罚金刑的,被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不得不缴。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缴纳罚金的话是会影响量刑的。法院判处的罚金有缴纳期限吗?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法院判处的罚金有缴纳期限吗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判处的罚金有缴纳期限吗,以及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的内容介绍从上文可知,被告人应在法院判决书里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多次缴清罚金,没有缴纳的,法院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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