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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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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职务侵占罪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而法律要求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侵占公司的财物。而在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上面,很多地区规定的也不同,那么南京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南京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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