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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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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若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错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刑拷打至伤害死亡等时,需要依法给予受害人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国家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国家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有哪些
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错判、超期羁押、错误拘留、刑讯逼供等,当公民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刑事赔偿。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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