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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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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非公务员是否适用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否包括村官

说到职务侵占,相信很多人立刻想到的是公务员才会犯职务侵占罪,不是公务员就不会有职务侵占吗。下面为您解答非公务员是否适用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否包括村官这两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非公务员是否适用职务侵占罪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否包括村官

  2000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官)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作出解释,《刑法修正案()(2006629)就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2002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却没有把村官规定为渎职罪主体。专家认为,对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犯罪化,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村官。理由如下:

  第一,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常发性。尤其在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领域,一些村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由此可见,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立法条件,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村官严重渎职行为与其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已经超过社会的容忍限度;目前,现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农民群众的法益,只有刑法能担当保护法益、禁止村官严重渎职行为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放弃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将其上升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总之,随着村级管理事务不断扩大,村官滥用职权等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方式进行:村基层组织人员是依照《村民组织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在行使自治职权时,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业的一些领导,或者是事业单位人员,当然,也包括村官。希望上面的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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