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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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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附加刑有几个种类,如何适用?

附加刑有几个种类,如何适用?附加刑也是刑罚方式,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其中驱逐出境是针对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的。附加刑既能与主刑一同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附加刑有几个种类

  1.罚金:

  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二、如何适用附加刑

  刑法有明确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知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版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权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附加刑有几个种类,如何适用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附加刑的种类就是上文所介绍的四种情形了,每种附加刑的适用与执行情况都不相同的。对于附加刑的知识大家若还有不明请咨询南京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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